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与议事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

关于印发《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与

议事规则》的通知

粤估协发202470

各会员:

经五届1次理事会审议,协会新一届设置行业发展工作委员会、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技术标准专业委员会三个分支机构,第四届原各专门委员会相应工作终止。根据协会《章程》和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现根据新形势行业发展工作要求,对原《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议事规则》更名为《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与议事规则》,业经协会第五届1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与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


20241230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与议事规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促进我省不动产估价与登记代理咨询行业健康发展,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保障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有序开展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协会根据新形势下行业发展工作需要和专业领域特点,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管理、运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协会《章程》。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统一指导,按照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以协会名义进行经营性和商业性活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是为协会各项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性意见的咨询机构,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设置行业发展工作委员会、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技术标准专业委员会三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各项研究报告、会议纪要、专业咨询建议以及专业规范指导意见等对会员的执业规范具有指导作用;可对执业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惩戒决定,并可提供相关部门参考。


第二章 各分支机构工作职责

第六条  行业发展工作委员会

1.牵头制定行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

2.结合行业发展形势,提出行业政策和立法建议;

3.开展国内、国际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4.做好行业宣传,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5.指导和监督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审定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方案等;

6.其他。

第七条  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

1.制定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

2.开展会员信用档案机制建设;

3.协调解决会员在执业备案中出现的问题和争端;

4.对会员的违规、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对违规、违纪的性质及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执业;

6.其他。

第八条  技术标准专业委员会

1.开展不动产估价与登记代理理论、方法和政策研究;

2.推动行业团体标准建设、书刊编撰等技术成果转化工作;

3.为会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专业技术援助及指导;

4.组建行业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司法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以及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批转协会处理或当事人申请的技术审裁(鉴定)工作,并提出专业意见;

5.组织开展《土地估价报告》等估价成果质量抽查评议工作;

6.组织行业学术交流活动;

7.其他。


第三章  分支机构委员任职条件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委员任职必备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热心支持协会的工作,愿意为我省不动产估价与登记代理咨询行业自律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委员其他任职条件,满足以下其中之一即可:

1.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包括土地估价师和国务院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改革后的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不动产)登记代理人,担任不动产登记代理或估价机构管理层职务,执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

2.曾经或现在任职于设有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评价评估等专业的高校,或者相关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任职,获聘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资深法律界专业人士及其他协会需要的专家。

第十二条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副会长提名,报理事会通过并聘任;其他委员由秘书处提名,报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讨论选定。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委员有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的条件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以及任期内受到行政、刑事等处罚和行业惩戒的,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予以解聘。


第四章  分支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在理事会指导下独立运作,日常联络及会议组织可由秘书处负责落实、安排。

第十五条各分支机构每年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采取电话、网络等会议方式召开。

分支机构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需要分支机构研究的事项及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分支机构会议讨论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秘书处负责对违规、违纪事项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对需要提请分支机构研究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分支机构会议研究或审议,分支机构审议意见由秘书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秘书处在可能情况下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各分支机构各委员。

第十九条  秘书处有关人员可列席各分支机构会议。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邀请政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其他方面相关专家出席会议,实行专业论证。


第五章  分支机构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分支机构会议,任期内不得无故连续2次或累计3次不参加分支机构会议。

第二十二条委员对专项调查的事项或在一定期间需要保密的研究课题和咨询项目等负有保密责任;也不得擅自将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学术成果等对外发表或提供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投诉举报案件的,分支机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案件直接关系人;

(二)案件直接关系人的近亲属;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四)影响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意见的其他情形;

(五)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在协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文件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解释。



4



协会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20楼2012室 邮编510095
电话: 87676905(传真)联系我们
电子邮箱: gdtdgjs@126.com
备案号 :  粤ICP备13017254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570号
本网站从行业工作角度出发,所载信息部分来自相关媒体,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